警方修訂「傳媒代表」定義 不承認記協會員證
政治
發布時間: 2020/09/22 15:31
最後更新: 2020/09/22 18:19
警方將修訂《警察通例》下「傳媒代表」的定義,新定義下的傳媒代表,須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;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、報章、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。據悉,有關修訂最快明天生效。
現時《警察通例》下的「傳媒代表」包括:(1)持有報館、通訊社、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;(2)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、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。
新定義生效後,意味警方不承認只是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。
警方向4個傳媒組織發信,表示自去年6月以來,本港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,警方過去在不同活動中,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,涉嫌阻礙警方工作,甚至襲擊警員。
警方稱,修訂後的傳媒代表定義將更明確清晰,讓前線人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,以便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,儘量配合傳媒工作,及為傳媒代表提供協助。又稱歡迎傳媒組織繼續向警方提出意見,就雙方關注的事項保持溝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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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林曉君